《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9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却最容易发生法律风险,演变为违法解除: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的风险,或者面临被生效判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者劳动关系的风险。沈斌倜律师认为,面临上述风险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不能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成立举证成功,以及不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程序。
用人单位在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要把握好两个方面:
1、能够呈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据。例如: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供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提供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向员工送达的证据;
2、要履行送达程序。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依法向员工本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企业有工会的,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目前,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已经出现因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告知工会,而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