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意图之二:将来编纂的中国民法典不设人格权编。有人会说,本章只用一个条文列举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的人格权(第89条),怎么就能够据此断定将来的民法典不设人格权编呢?当然,单看这个条文是不够的,还需要结合今年两会开幕时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对记者提问的回答。发言人回答说:“这次我们下决心一定要把编纂民法典这件事完成,从做法上来讲,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在现行民事单行法基础上全面整合编纂中国民法典。”请注意,全国人大发言人的这一回答,不是她个人的意思,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思。本章第八十九条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结合两会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的“答记者问”,完全可以推知立法机关编纂民法典将不设立人格权编的意思。
立法意图之三:编纂中国民法典将不设置债权总则编。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一场,我与江平教授之间,就民法典是否应设置债权总则编进行辩论。当时我的主张是一定要设债法总则编。主要理由是,如果不设债法总则编,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就没有地方规定。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除了合同),不可能安排在合同编。债权概念是如此之重要,没有债权概念不仅影响民商法律,还将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保留债权总则编,有利于建立严密的民法逻辑体系和民法理论体系。但其结果必然要分解现行合同法。诸如债的种类、债的履行、债权的变更与转让、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等内容,现要从合同法总则部分分离出来,规定到债权总则编。而合同法被分解,法官裁判合同纠纷案件,就不仅要查找合同法的规定,还要查找债权总则编的规定,难免增加操作的难度。可见,设置债权总则编,也是有利有弊,现行合同法被分解就是弊。现在看来,立法机关不主张设置债法总则编,目的在于保持现行合同法的完整性。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了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第87条),这就解决了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不便规定在合同法的难题。至于本应属于债权总则编的其他内容,当然仍旧保留在合同法(编)。应当承认,在民法总则增设本章规定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第87条)之后,民法典不再设债权总则编,是可以赞同的。
六、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去年9月专家讨论会上,有关本章最激烈的争论就是概念之争。多数学者赞同室内稿叫“法律行为”,少数学者主张沿用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征求意见稿采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应该承认,征求意见稿比室内稿倒退了半步。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评价呢?因为民法通则并不是简单地将“法律行为”概念,改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同时还发明了“民事行为”概念。民法通则起草人的意思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凡无效的、可撤销的都不能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现在看来,这与中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存在民法立法和理论的传统,制定民法通则当时因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刚恢复不久,起草人还未能正确理解法律行为概念之本质有关。民法通则施行已有三十年之久,中国民法理论和学术研究有了长足进步,主张采用大陆法系民法体系通用概念“法律行为”成为学界共识,因此室内稿采纳学者建议用“法律行为”概念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