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指出,因民法通则未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设置规定,为弥补这一立法漏洞,不得已在合同法制定中参考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规则,创设第五十条越权行为效力规则,称为“表见代表”。因此,法院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如担保合同)纠纷案件,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进行裁判。在本法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就应当适用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句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规则,而不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在将合同法编纂为民法典的合同编时,可以考虑删除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此是后话。
五、第五章民事权利
这一章在9月份的室内稿上没有,是新增的。新增这一章必定有其特殊的法律政策目的。先简单介绍条文:第八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第一款),同时规定了物权定义(第二款)和物权客体物的定义(第三款)。第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第一款),同时规定了债权的定义(第二款),请特别注意,在债权定义中一并规定了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其他原因。紧接着规定了无因管理的定义(第三款)、不当得利的定义(第四款)。第八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一款),同时列举规定了知识产权客体(第二款)。第八十九条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首先列举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第一款),然后规定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等权利(第二款)。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婚姻家庭关系上的人身权。第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继承权、股权等其他民事权利。
按照我的理解,征求意见稿增设第五章规定各种民事权利,透露立法机关的三项立法意图。其一:不采纳学者关于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的建议。因为本章规定了各种民事权利,其权利客体也就包含在其中了。例如第八十六条规定了物权的客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八十八条列举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各种客体。也就没有必要再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客体了。联系到去年9月的专家讨论会上,曾经讨论过中国法学会的“民事权利客体章”专家建议稿(共16个条文)。多数学者认为,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不断衍生许多新的事物,不排除将来有规定为权利客体的可能,但问题是法律规定列举不完全,且一旦列举规定很难决定其属于何种权利。例如手机“流量”、网络“虚拟财产”、“死者人格利益”、“遗体”等,属于什么权利很难说清楚。本法不作规定,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至于脱离人体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以及精子、卵子等,则应以特别法予以规定为宜。有鉴于此,立法机关未采纳学者关于设立民事权利客体章的建议,代之以设置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