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条拆迁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方案的内容包括: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人的总户数、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临时过渡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助费用、拆迁工作的时间安排。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在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应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若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以产权调换方式得到偿还的房屋,拆迁人应在三个月内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调换房屋办好《房屋所有权证》。现房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期房从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
因房屋拆迁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房屋拆迁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房屋拆迁涉及变更国有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实施自行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必须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或者指定拆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