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海口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5)

国家政策2018-06-23王新老师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资格审核。

实施房屋拆迁的人员应持有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工作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楼层及交付使用时间、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人应将拆行安置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市城建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应当报送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拆除个人所有房屋,拆迁人应书面征求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处置的意见。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内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房屋所有权人在港、澳、台地区的,应在接征求之日起60日内答复;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外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答复。

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拆迁人应当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实,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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