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6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菏办发〔2015〕49号),结合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把发展乡村教育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造就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立德树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
——创新机制,强化补充。拓宽乡村教师来源,畅通大学生、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的通道,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积极投身乡村教育事业。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加强培养培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地位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县域统筹,重点突破。积极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域统筹,形成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均衡配置师资的良性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深入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重视从优秀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适度加大从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负责)
2.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要求,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行全员育人、全科育人,提高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宣传乡村优秀教师的业绩,充分激发乡村教师的工作热情。坚持依法治教,引导乡村教师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执教。加强师德考核,完善教师师德档案,记录教师师德成长的全过程。在教师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市教育局负责)
(二)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1.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源的统筹配置和管理功能,加强县域内教师调配力度,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每三年核定一次教职工编制。达不到标准班额的村小学、教学点,按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落实农村学校机动编制政策,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乡村学校急需的学科教师。优先补充农村学校音、体、美、科学、英语、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确保农村中小学能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中小学有空编的县区,原则上按照中小学申报情况足额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及时招聘教师,做到有编即补,严禁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中小学现有编制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总量的县区,可在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部分事业编制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县域内难以调剂的,可在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中小学满编超编的县区,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实际需要,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利用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满编超编乡村学校予以补充。乡村学校使用临时周转编制的管理方式与城镇学校相同。妥善解决公办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等机构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及提前离岗、长期借调人员等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问题。(市编办、市教育局负责)
2.完善教师招聘方式。从2016年起,教师招聘工作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全市统一制定招聘方案、统一组织报名、统一命制笔试试题、统一考试时间,实行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体育、艺术、音乐、舞蹈等学科可实行面试前置。(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3.实施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按照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区测算,目前我市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共缺少6800余人。2016年起统一启动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力争用2年时间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4.开展大学生乡村学校支教。继续开展师范生顶岗实习支教工作,每学期安排至少1000名师范生到农村学校支教。从2016年春季开学起,到农村学校支教的师范生,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省补助400元,县区列支100元)。继续做好“三支一扶”支教工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完善城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
1.大力推进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市、县区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要求,加大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力度。乡村学校校长岗位空出后,一律在县区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市教育局负责)
2.加大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力度。积极推动教师在县区内学校之间、城区和农村学校之间、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中心小学和村小(教学点)之间的合理流动,教师交流轮岗比例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10%,被评为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名师、优秀教师以后需到农村中小学支教至少一年。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工作经历作为评聘中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3.优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配齐学科教师,实行学区教师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优质师资共享,为区域内村小、教学点提供师资支持。在学区内推行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走教,对走教教师发放一定的生活和交通补助,所需费用由县区纳入财政预算。(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4.鼓励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各级名师、名校长不仅要积极承担教师培养任务,还要积极承担送教下乡活动,每学年送教下乡不少于10节,上示范课不少于6节。每年上县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2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支持鼓励身体健康、近期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在省支持下,继续做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改革完善乡村教师培养模式。
1.完善师范生定向培养。在省教育厅支持下,继续委托山东师范大学和曲阜师范大学为我市每年培养200名师范生。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完善培养模式,强化教育实践,增强委培师范生从教能力。(市教育局负责)
2.积极争取省免费师范生全科教师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政策,选择部分省属师范类本科高校招收免费师范生,面向乡村学校培养本科层次“一专多能”的全科教师,学生毕业取得教师资格并经用人学校考察合格后,直接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2016年至2018年,全省共安排免费师范生全科教师培养计划10000人,向省教育厅积极争取在招生计划分配时向菏泽倾斜。(市教育局负责)
(五)大力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
1.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市、县统筹安排资金,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培训力度,采取送教下乡、连续培养的形式,对乡村教师进行全员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从2016年起,对进入高校深造并取得师范类专业学历的乡村教师,可由单位报销不低于30%的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纳入财政预算。(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实施送教下乡培训计划。实施“教坛精英”送教下乡活动,每届教坛精英每学年送教下乡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3天。采取送教下乡、送培上门形式,对乡村小学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市教育局负责)
3.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为适应“互联网+”新形势,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教师的信息技术培训力度,加快资源库建设,实现共建共享机制,到2017年全市建成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到2018年融入全省互联互通的乡村网络服务平台。(市教育局负责)
4.建立城乡一体化教研制度。完善市教研员定点联系乡村学校教研制度,全面实施县区教研员包扶乡村学校制度。以学区为单位完善乡村学校集中教研制度,努力提高教研质量。引导城区学校与乡村学校组建教研共同体,支持乡村教师参与城区学校教研活动。(市教育局负责)
5.建立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城乡学校采取1对1或1对多方式,实行校长教师双向挂职。城乡学校同学科教师建立教研、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活动等协同教学与资源共享机制。(市教育局负责)
(六)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1.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乡村教师人才队伍结构变化情况,调整优化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比例标准。从2015年起,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2.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乡村学校教师和城镇学校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七)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和生活保障水平。
1.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政策。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符合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范围的,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各县区要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并根据教师居住地与执教的农村学校距离,由学校适当发给交通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区制定。依法为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公办乡村学校缴纳的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县区可由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落实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负责)
2.妥善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问题。各县区落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并逐步提高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支持乡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贷款购买住房,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购房贷款条件。对在城镇购房的乡村教师,要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3.启动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各县区要将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可通过在学校或乡镇驻地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周转宿舍,也可利用清理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现有闲置安全校舍改建;需要新建的,原则上在乡镇驻地规划建设。各县区要制定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三年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从2016年起,各县区每年要至少完成本县区三分之一乡镇的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任务,2018年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负责)
(八)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1.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市、县区要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倾斜,实行计划单列。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选拔时,乡村学校实行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负责)
2.实施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计划。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每个学区设立1个特级教师岗位,实行任期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竞聘上岗。用5年左右时间,为每个学区配备1个特级教师岗位。(市教育局负责)
3.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主动倾听乡村教师心声,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宣传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营造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鼓励工会等群团组织主动协调帮助乡村教师,特别是乡村青年教师解决好婚恋等现实问题。(市委宣传部、市工会、市妇联、市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