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章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政府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坚持采取一定的鼓励和奖励政策,引导被征收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
购房券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的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具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用于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也可直接兑换货币。购房券兑换的内容方式要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流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房的市场交易服务平台。
(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出房源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三)由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在经审核认为适宜作为安置房房源的项目中选择合适房源。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扩大棚户区改造居民的选择范围。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
(五)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安置房。购房券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