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
第十四条在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房源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二)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五条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四)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预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超范围擅自施工、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上访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不得登记。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流程:
(一)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用房需求,向本级政府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请购房规模、区位、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二)经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审核批准后,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房源和价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补偿协议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采用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方式进行安置的,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源提供单位按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严禁接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第十八条货币补偿流程:
(一)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额度与奖励额度,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二)棚户区改造居民持补偿协议到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补偿款。
第三章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