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国家政策2018-06-07李天扬老师

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前期手续;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立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证被征收人的房屋货币补偿以及搬迁费、过渡费、附属设施因拆迁造成损失的补偿费、奖励、政府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购房款等费用的支付。

市财政、税务、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三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附属设施因拆迁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可在本条(一)至(四)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对征收区域内的各类房屋进行预评估,并出具各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可上浮10%,制定具体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经当地政府研究批准后发布执行。

征收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以及省、市房屋征收评估有关规定进行。

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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