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偿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40号)文件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睢阳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778738。
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