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政办字〔2014〕16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9月22日
承德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承德市电网建设,规范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军事设施保护法规汇编》(河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下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域内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维护征地拆迁双方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原则;
3.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确保稳定原则;
4.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5.建设务实高效、清正廉洁、服务型征地拆迁团队原则。
第四条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承德市电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电网企业支付相关征拆工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