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豫政土〔2015〕401号文件批准鹤壁市人民政府征收山城区石林镇前马村、西马村、南唐宋村、北唐宋村、时丰村集体土地28.447公顷。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鹤壁市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前马村、西马村、南唐宋村、北唐宋村、时丰村
三、被征地所有权人、地类及面积
山城区石林镇前马村集体耕地1.1371公顷、建设用地0.7094公顷;西马村集体耕地18.2251公顷、林地0.475公顷、建设用地0.0230公顷;南唐宋村集体耕地6.5891公顷、其它农用地0.2493公顷、建设用地0.1234公顷;北唐宋村集体耕地0.8185公顷;时丰村集体耕地0.0971公顷。以上共计28.44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2〕11号)规定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村委会,由被征地村村委会负责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山城区石林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鹤壁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