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拆迁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物的重置价格结合其成新度、用途、结构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栽植物、种植物按成本价和移栽、采伐费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除缴纳失地农民社保费外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用于被征收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