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构)筑物搬迁范围和计量原则。
(一)征收范围为工程公告的征收红线范围。
(二)因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该建筑物在红线范围外的连体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属搬迁范围。
(三)固定价格部分搬迁建筑物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四)房屋面积的丈量以四面外墙为准。
(五)对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或其他混建的房屋(如底层是砖混结构,而上层是砖木结构或其他结构),按房屋的结构性质分类计算面积。
(六)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楼房,第二层以上的楼层如楼板与天花(檐墙)高度高于2.2米的按一层楼计算面积,低于2.2米的不计算楼层面积。
(七)争议的解决。在丈量房屋面积时发生争议,按相关房产测量规范认定解决。
八、征迁资金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端州区市政道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专责组在征地拆迁合同签订后,被征拆人向项目业主申请支付补偿款,端州区征拆专责组出具意见后属市财政支付的由项目业主负责向市财政局报告请款,属端州区财政支付的由项目业主负责向区财政局报告请款,补偿款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由端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拆,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九、具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本暂行办法另行制定,并视征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遵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有关程序公示和报批。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