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超期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300-500元/平方米,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拆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搬迁及经营损失补助。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如属历史上形成并经协商当事人愿意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拆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搬迁及经营损失补助。
(五)对农村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拆迁国家行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相关产权单位过渡补助费,停工、停产损失补助费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提前或按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七)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祠庙、园林、油站等)拆迁补偿经过确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八)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不接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可按法定程序通过双方认可的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九)涉及国家、省级文物保护范围的拆迁按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按下列原则补偿。
(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
(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无法置换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取得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
(三)使用村民宅基地,如村集体能给予置换解决的则将补偿款补偿到村集体;
(四)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征收人只向土地、房屋的合法权属人支付补偿,由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权属人负责解决承租人的搬迁及相关安置费用。
(五)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五、留用地安置。
征收土地的留用地安排,按征收土地面积15%计算。由于线状工程位置分散,留用地难以操作,拟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按照当地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提高20%进行货币补偿。
六、抢种抢建的界定
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农作物或抢建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