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安置面积之和在提供安置户型中就近上靠选择户型,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与合理上靠户型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该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7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另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住宅楼房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选择多户安置楼房的,只享受一次合理增加面积的优惠政策,合理增加面积额度不得超过12平方米。
被征收人可以自愿下浮选择安置户型,剩余安置面积按每平方米1700元货币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安置面积之和在45平方米以下,属低保户、特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持有法定有效证件的,予以安置到45平方米,不交差价。
2.征收非住宅房屋。
征收非住宅房屋(主房)“征一还一”安置多层非住宅楼房。征收非住宅性质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的60%补偿安置多层非住宅楼房;征收非住宅性质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经营条件经认定为事实经营三年以上合法的浮房,按原面积的50%补偿安置多层非住宅楼房。
计算的安置面积小于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多层非住宅楼房市场价格交差价款,享有全部产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没有能力缴纳增加面积差价款的,可按计算的非住宅安置楼房面积的2倍安置住宅楼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励(不享受20%奖励政策)。一个主房为一户。
3.附属设施等均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办法。
以按本条(一)规定计算的应安置楼房面积为基数,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7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400元给予补偿,此补偿包含附属设施补偿。
对上述价格有异议的,可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评估范围包含附属设施。
货币补偿不享受20%奖励政策。
(三)违法建筑、主浮房连接(搭接)部分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屋均不予补偿。
(四)对征收区域内租借房屋居住的特殊困难群体,如特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户及无房户、进城务工人员等,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由属地政府认定,纳入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体系安置;不符合享受廉租房、公租房条件的,可由属地政府提供新的房源,引导其选择租赁居住或产权购买;涉及金融政策支持时由属地政府协调市金融办提出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