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

规章制度2018-06-30三水老师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确定后,市房管局应当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布公告。

第七条  市房管局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市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在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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