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3)

规章制度2018-06-30王华老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社区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清册、物业出售及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所在社区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社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服务中心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社区代表担任。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社区或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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