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一律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嘉峪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征收部门负责征缴、管理和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应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五)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五)新生儿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七)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浮动,浮动范围为0.2%—0.5%。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