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经销商支付资金。
第九条权益保护。为使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省财政厅和采购当事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
1.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对协议供货经销商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2.代采购人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小汽车、办公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组织招标;
3.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初选的预中标制造厂、经销商的基本情况、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销售价格、优惠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将通过审核后的中标制造厂、经销商及产(商)品的有关情况、价格情况通知省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4.代省级采购人与汽车制造厂签订《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协议》;
5.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价格信息,除省财政厅认为属于商业机密不能对外公布的外,协议供货制造厂、经销商及其商品信息将及时在“XX政府采购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