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财务管理制度;
(九)审计制度;
(十)公开制度;
(十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
(十二)章程修改程序;
(十三)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
(十四)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确定前款第五项事项时,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确定前款第十三项事项时,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六)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七)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应当依据章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和与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监事机构成员。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