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七大亮点

规章制度2018-06-22李天扬老师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创制性立法的一大成果,填补了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可依的长期空白。

《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清晰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范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资助、捐助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颁证制度。同时,将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具体办法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条例》主要规范了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1、确立资产经营基本方针

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实现保值增值。

2、规范资产运营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资产运营,《条例》设置了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制度,由其专门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安全,维护成员经济利益,明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和出借集体资金,在表决前还须进行风险说明。

3、明确禁止债务担保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安全,维护成员经济利益,明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其摊派。

4、规范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民主程序

为了规范资产运营,《条例》设置了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制度,由其专门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安全,维护成员经济利益,明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和出借集体资金,在表决前还须进行风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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