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