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认定、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组成及管理机构、组织章程、审计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方针)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基本权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管理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产权
第七条(资产权属关系)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八条(资产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乡村道路、生产生活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征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集体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