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所有参与危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危房改造工程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凡具备监理条件的要严格实行监理制,不具备监理条件的,县级危改办应组织选派熟悉基建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程监督小组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实行监理的工程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危改项目质量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危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出具保修单。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出现维修、重建等问题,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在新闻媒体上通报,2年内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处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工程开、竣工日期。
第二十八条 危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对挤占、截留、挪用“危改工程”资金,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1]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制订的原《河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