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规章制度2018-06-13王新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树立,也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加注了新动力。

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一些概念。

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等。

二是《条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方面更加细致、具体、规范。

例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另外,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由此可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十八号令)中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提及的“性价比法”,今后不再适用。

三是《条例》更为详细地规定了采购程序。

例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条例》还规定了答复询问的时间为三天、受理质疑的基本条件、评审专家的相关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方式等。

四是《条例》明确了采购环节中的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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