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为更好地学习该《条例》,下面引用《政府采购信息报》对《条例》的解读内容供大家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解读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二: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三: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解读四:政府采购工程有了具体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