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办事处各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时,根据办事处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都要编报预算,不得漏报或瞒报。
2、财政所对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批复制度,政府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3、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不能割裂,不得在部门支出控制之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虚列预算项目。
4、各站所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在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基础上进行,采购项目预算价格要与市场价格基本保持一致。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所依据编制的部门预算,汇总编制乡镇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实施要求),分别下达给各有关预算单位。
(三)组织采购
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在采购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向财政所报送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名单和交货时间等,并与财政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财政所根据采购清单和委托代理协议制定具体采购方案并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按照规定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按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等。
(四)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人委托财政所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交财政所备案。
(五)采购资金的汇集
在办事处设立政府采购专户,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工作需要,填制《政府采购申请和资金审核表》,向财政所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无误后,下达《政府项目批复通知书》,并下达《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通知财政专户会计和采购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7日内将采购资金(含自筹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