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用具;
2、交通工具;
3、统一着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4、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
5、大型会议和大型公务接待、汽车维修、保险、加油、大宗印刷等项目;
6、农用机械、抗旱及防汛物资等。
7、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等。
四、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办事处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由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单位(台、套、件等)价格在50000元(含50000元,下同)以上的商品;
2、单价不足30000元,但同类商品批量价格达到50000元以上的商品;
3、合同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4、合同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5、政府投资的其它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方式。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