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议的表决方式、党组成员的发言和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详细如实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党组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3、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党组重新进行决策。
4、党组应当明确相应机构对决策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便党组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监督检查
(一)党组对本系统、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适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党组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检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三)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应当对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
(四)对党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党组要将其作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12月10日前向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进行一次综合报告。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