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审定委内部机构改革、人事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
(九)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审定委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定申报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十)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委属二级机构的改革方案等。
(十一)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或变更、重点工程项目稽察等。
(十二)审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审定一次性3万元及以上的经费开支;审定职工奖金发放等事项。
(十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四)其他涉及“三重一大”的相关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由政工科负责组织会议,其他科室配合。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应当包括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三个阶段。
(一)会前准备
1、由政工科负责组织党组会议,其他科室配合。议题由政工科收集,报政工科分管领导审阅,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各科室准备相关文字材料。文字材料经相关科室分管领导阅签后,方可报会议研究。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纪检监察室按规定及时向党组报告相关情况。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4、“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前半天以上书面送达党组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相关科室、单位人员以及监督部门人员列席,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议题实行票决和议决,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不能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党组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