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党组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三)凡需党组会或办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四)党组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党组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不得随意缺席,因紧急事务不能出席须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
(五)会议议题应事先搞好调查研究,拟订出解决的预案,由主管领导审批,报综合科呈报党组书记、主任同意,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党组会必须增加议题时,由党组书记确定。
(六)党组会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为依据,以人防工作的实际为基础,自觉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任何人不得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视其他工作。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中正确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七)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一般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或由主管同志指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八)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党组会双方人数接近时,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党组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位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表决方式为举手或票决。
(九)复议事项。凡前次党组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十)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一)会议要由综合科专人做好记录;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