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执行决定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或决定本身有错误,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提出,由党组会决定是否再议。
(二)反馈阶段性报告
各科室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党组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研究。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综合科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书记汇报。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给国家、政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下列情况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议事规则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我办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