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5)

规章制度2018-08-19李天扬老师

(四)严格执行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等行业标准,坚持速度服从质量的原则,不准降低标准,不准靠行政命令强制推动,不准制定不符合实际的确权登记时间表。先期已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要对照标准要求,拾遗补缺,需要返工的要返工。土地确权登记影像底图要使用比例尺1∶2000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块关键界址点要进行实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外业土地测绘、内业数据建库和搭建登记管理系统服务平台这三个环节要依托专业技术单位来完成。参与确权登记工作的专业技术单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参与外业测绘的,要具备测绘地信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各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本地确权工作的专业技术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和备案。市、县两级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或组织作为监理方,全程监督指导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重要技术环节工作。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对参与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相关政策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妥善处理问题。各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和具有共性的问题,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同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局部个性问题,可采取“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民主协商,用群众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对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农林”“农农”(农村与农场)等土地问题,要区别情况,先由国土资源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法规界定明晰的,加大调处力度,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属,再由农业部门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暂时难以确定所有权的土地,一律不予测量,并暂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则上要确权到户到地,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于城中村、城郊村、以土地入股方式整村加入合作社的村(组),其耕地已进行大面积整理,农户原有承包地的边界“四至”全部被打破,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登记颁证。

(六)定期督导检查。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技术指导组对各地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总结并宣传推广;对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时纠偏矫正,责令限期整改;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市(地)农业部门要对各县(市、区)确权登记各环节、各流程开展质量监控,特别是要加强对专业技术单位的监管,坚决防止其转包确权登记标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并终止其在我省开展土地确权登记业务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和成果核查验收制度。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启动后,各县(市、区)要每季度按时填报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系统”。各县(市、区)土地确权登记任务完成后,向所属市(地)申请验收,市(地)全面核查验收后向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抽查。验收和抽查合格的,准许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验收和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和修正;对于问题严重不能整改的,责令推翻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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