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6月至7月,党的六大在莫斯科召开。此次党章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一是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二是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做定期的报告;三是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这些原则体现了党对贯彻民主集中制经验的积累和认识的深化,有助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但六大党章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把审查委员会分为中央、省、县市三级,其任务是监督党部财务、会计工作及各机关的工作。
1945年4月,党的七大党章对党内监督的历史性贡献主要有:一是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合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二是确立批评与自我批评方法。规定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三是明确党员的监督权利。规定了党员的四项权利和四项义务,明确党员有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四是重新规定党的监察体制。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的办法、任务和职权,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2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党内监督
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们党在执政环境下对党内监督进行摸索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遭遇挫折,经验和教训并存。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与七大党章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一是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规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二是进一步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党员必须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以教育自己和人民”。三是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要求各级党委“设立监察委员会”,并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