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九大、十大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两次大会通过的党章深受“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影响,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其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甚至出现倒退,如删除“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废除了党的监察机关的合法地位。九大、十大党章虽有一些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但由于没有健康的组织生活和健全的体制机制只能流于形式,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由于受历史局限和“两个凡是”的影响,通过的党章未能完成拨乱反正的任务,但却从制度上推动恢复党内监督体制机制。一是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规定“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是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党员的义务,要求“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和行动作斗争”。三是要求党的委员会要接受监督,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四是重新增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3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党内监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着力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方法,确保党的自身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探索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内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和丰硕成果。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回顾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有益做法,对党内监督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打下了基础。一是进一步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二是明确全体党员必须接受监督,特别规定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三是规范了纪委的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三项经常性工作是“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四是开始探索派驻监督。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