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员党内监督条例(新版)

规章制度2018-08-02王新老师

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于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并确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为会议主要议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议程设置,表明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释放出进一步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明确信号,为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注入强大动力。

会议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章中的党内监督

我们党把党内监督作为建党理论的重要内容,在成立之初就将其鲜明地写在纲领中,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不断地调整,逐渐形成了一套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政党党内监督理论体系。

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共15条,其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有2条:“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的党员人数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些条款从建党理念出发,着眼于解决具体问题,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自上而下监督方式等基本要素,奠定了党内监督的基础。

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了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随后党的三大、四大、五大通过了3个党章修正案。这一时期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出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萌芽。二大党章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五大党章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二是逐步建立党的组织原则,包括上至党的总书记下到基层支部,把党组织和党员都纳入了监督范围,为党内监督奠定组织基础。四大党章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三是建立党内专门监督机关。五大党章规定党内专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能是“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中共五大首次选举成立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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