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问答解读(4)

规章制度2018-07-11三水老师

根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方评估物业服务

拒交物业费将失信

物业管理矛盾多发的原因一方面是各方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另一方面是违法收益与违法后果失衡,违法成本过低。

为此,条例分别对物业服务企业征信、物业项目负责人征信、业主征信作出了规定,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契约意识。

根据规定,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按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咋办?条例提出,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因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可要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

经评估物业服务不符合履约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据陈绍泽介绍,条例还建立了建设单位保修金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是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难点,前期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绝大多数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之前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建设单位的责任边界不清、无强制性法律规范对建设单位形成有效约束,为其逃避责任、消极履行义务提供了机会。”陈绍泽表示,设置建设单位保修金制度,强化建设单位的房屋质量责任,为前期物业中房屋质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此外,条例设立独立建账制度。物业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公共部位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现实生活中,因账目混乱,财务不透明,导致业主收益被物业服务企业占为己有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是物业管理矛盾产生的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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