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财政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进行监督的活动。
乡镇财政机构实施财政监督,适用《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督原则】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监督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利用财政、税务、审计等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网络系统,逐步实现监管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信息化。
第七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有关部门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等结论能够满足监督要求的,应当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