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问答解读

规章制度2018-07-11王新老师

《条例》所称的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问: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什么?


南京市房产局:《条例》所称的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住宅区内的物业包括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问:业主是如何定义的?

南京市房产局:《条例》规定,业主是指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上记载的物业买受人。

问:对小区内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投诉?

南京市房产局:《条例》规定了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进小区,建立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行政监管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条例》要求,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

问:业主为什么应当实名参加自治活动?

南京市房产局:《条例》规定,业主必须实名参加自治活动,这既是对业主行使业主共同管理权的保护,也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自治活动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章第70条规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物权法》同时规定行使这项权利的方式是业主按照法定要求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因此业主在行使共同管理权时,有义务证明自己的业主身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见。

问:适合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小区须具备什么条件?

南京市房产局:《条例》规定,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根据《条例》精神,小区业主可以在小区议事规则中约定设立业主代表及业主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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