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7-09三水老师

救助方式: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主要包括:在幼儿园就读且属于本市设立的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

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需要住宿的,给予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服务。

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免收学费;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在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公办普通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减收学费的50%。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教育救助。

5住房救助:城乡各有相应措施

本市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救助方式: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救助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住房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就业救助:送技能加岗位

送技能加送岗位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

救助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通过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就业救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重点说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并参加职业培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7临时救助:同一事由不可重复申请

本市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具体事项,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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