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7-09王新老师

2特困供养:集中或居家可自选

本市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供养内容:

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供养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建设能够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供养人员可以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家分散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安排其到就近的供养服务机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

3医疗救助:四种救助方式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享受本市医疗救助。

救助方式:

对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并给予定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减免住院押金;

对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或者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者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本条第四项给予的补助报销后,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大病救助。

重点说明:

本市建立并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本市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4教育救助:不同阶段方式不同

对在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和在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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