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食品“三小”“负面清单”
《条例》原文: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解读:
相对于过去,《条例》对“三小”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申请经营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大幅简化,放低了“三小”的准入门槛。同时,创设“负面清单”这一监管制度,直接为“三小”开展创业、创新明晰了边界,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7种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
《条例》原文: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解读:
首次违法免罚,《条例》对于首次轻微违法的7种行为,可免予处罚,仅给当事人口头警告,同时责令其按照要求整改。比如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三小”没有健康证明,或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或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等等。
◇列入黑名单者三年禁“入行”
《条例》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解读:
《条例》建立了“三小”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明确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凡列入“黑名单”的“三小”经营者,三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新的资格处罚制度,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要求。◇拨打12331举报违法行为有奖《条例》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单位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