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免创新承受的不当压力,草案还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条例》明确,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这一表述有重大的修改。早在今年5月24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三审稿,容错机制仍表述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任。”这意味着,正式发布的《条例》把“减免责任”又进一步扩大为了“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加大了鼓励创新的力度。
此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一条款非常重视,希望通过立法激发广东自贸区创新的动力、减免创新承受的不当压力、凝聚创新的合力,形成一套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鼓劲撑腰的保障机制,使大胆自主改革创新成为自贸试验区最鲜明的品格。
鼓励创新贯穿整个条例,在法治环境一章中,《条例》同样明确要求自贸试验区司法机构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支持政府职能转变,积极营造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司法氛围。
考核评比进一步“减负”
在“减负”上,广东自贸区条例也迈开了自己的步子。对于企业来说,在广东自贸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下收入一律免收。
条例还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市场监管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评比考核活动。
不单是面对企业的评比减负,在管理体制方面,自贸区的政府机构的考核任务也会“减负”。此前,在三审中,草案已经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
《条例》继续保留了这款规定,而且进一步给考核减负。新增了一款规定,“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阅读链接:广东自贸区条例须推进与港澳合作
即将在下月一日实施的广东自贸区条例中重要章节之一,提出自贸区要推进粤港澳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