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的说明(3)

规章制度2018-06-21李一老师

(四)关于法律责任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呼伦湖保护管理实际和行政执法工作现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环保、林业、水行政、农牧业、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因此,对于违反《条例(草案)》的行为,《条例(草案)》授权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进行了具体处罚,形成《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做出具体处罚规定的,《条例(草案)》没有做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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