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

规章制度2018-06-21李一老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境内,东经116°50′10″—118°10′10″;北纬47°45′50″—49°20′20″,面积七十四万公顷,属于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类型、草原生态系统类型的综合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在保护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由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五条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保护区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行使保护区内环境保护、林业、水行政、农牧业、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公安、水行政、农牧业、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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