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
经国务院批准,内蒙古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式更名为内蒙古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此,《条例(草案)》的名称确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关于保护区管理体制
为了规范呼伦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呼伦贝尔市政府于1994年成立了“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市直属正处级参公事业单位。然而,多年来由于体制不顺、职权交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等原因,严重削弱了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保护区的监管职能。,为了进一步加强呼伦湖的生态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解决多年来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对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整合,将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等3个机构,纳入呼伦湖保护区管理局,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因此,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草案)》第七条明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行使保护区内环境保护、林业、水行政、农牧业、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关于保护区保护与发展、生活的关系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是通过保护来更好地促进发展。因此,《条例(草案)》坚持的基本原则是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永续发展,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比如,国家规定在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并禁止生产生活活动。但是根据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物权法等法律,当地原有居民已经签订了承包合同,为了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需要逐步进行过渡。据统计,保护区内现有居民总户数468户,人口总数为1188人,其中核心区13户。因此,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保护区生态移民规划,核心区应当逐步实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应当逐步减少居住人口。同时《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验区可以从事适当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