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经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6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条例》分总则、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76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