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质量促进条例草案解读

规章制度2018-06-21李一老师

自2010年深圳首次提出“深圳质量”概念以来,“质量引领”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追求,而深圳还将进一步动用特区立法权将深圳质量的建设纳入法制轨道。记者昨日获悉,九易其稿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促进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24日在其官网(http://www.szrd.gov.cn/)公布这部近万字的法规草案全文,向社会各方面征求立法意见。

建立深圳质量指数并纳入地方统计

《条例》草案共有90项条款,其中用了六个章节,分别从经济质量、社会质量、城市质量、文化质量、生态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六个方面细化了“深圳质量”的内涵,主要是总结和提升了深圳近年来探索推进质量型增长、内涵式发展的实践做法。

为了由“虚”入“实”,《条例》草案专章提出了一系列深圳质量建设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深圳质量大数据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完善以市长质量奖为重点的质量奖励制度,每年对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项目给予奖励;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指数,将核心指标纳入地方统计,建立测评和发布制度;建立深圳质量发展报告制度,分析深圳质量发展现状、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建议并定期发布;建立涉及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强化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质量问题发现和处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跟踪评价、社会公示、全民参与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质量管理高层次人才队伍。

建立深圳标准六大制度

保障措施中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质量和标准的关系,强化了“促进深圳质量应当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的理念。《条例》草案提出,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测评、咨询、培训及质量保险等服务,构建支撑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建设的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质量、标准、计量等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标准研究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标准研究和服务能力,推进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政府采信和国际互认,提高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等集成配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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