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意见稿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6-20李一老师

同时,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参与方法

公众可从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的“调查征集”栏目查看《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有意向的社会各界人士还可于7月15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联系电话:0731-89990735;传真:0731-89990730;邮箱:1584794768@qq.com。

同时,将于近期举办的听证会也正在招募参与者,大家可拨打省工商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电话(0731-85693380)咨询报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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